人事代理的对象,主要是旨实行聘用制管理的有关单位和各类专业有关单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它人员。
对行政区域内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民营科技实体等无人事主管部门的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事业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聘用工作人员,实行部分人事代理;对国家不包分配和自愿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和待业人员,实行个体人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