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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转发《浙江省医药行业医药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访问量:7953次  |  发布时间:2017-08-24 16:19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转发《浙江省医药行业医药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职改字[1988]06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中央在浙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浙江省医药总公司制订的《浙江省医药行业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请告省医药总公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日

 

 

 浙江省医药行业医药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医药行业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更好地为医药生产、科研、教学、设计、经营、管理等各项任务服务,现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中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发的工程技术、卫生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医药行业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药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使用工程、医药、卫技术 三类:

1、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2、中、西药人员: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3、实际技术操作人员: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药(技)士、药(技)师为初级技术职务;工程师、主管药(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副主任药(技)师、主任药(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

 

第二章  评聘范围

第三条  在医药生产、商业、科研、设计部门从事化学药品和制剂、中成药、中、西药品、医疗器械、药用玻璃、卫生材料生产与科研,以及技术开发、技术管理、医药情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属工程技术职务评审聘任(任命)范围。

第四条  在医药商业部门从事中、西药品检验、调剂、医药商品养护和中药材生产部门从事载培、养殖、采收、鉴别、炮制、 制剂调剂、储藏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属卫生技术(药、技)职务评审聘任(任命)范围。具体评聘范围见附件12

第五条  在医药行业从事经济、会计、统计、档案、教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靠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定编定岗与职务限额

第六条  事业单位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和专业技术队伍的状况设置。各单位拟定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需报主管部门核定。经批准的高、中级职务限额在实施时不得突破。

第七条  尚未定编或过去虽经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过编制,但由于近年来任务增加、事业发展而原定编制数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医药事业单位,应报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人员控制数。

企业单位医药专业技术职务的报批与控制问题,按中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家、省计经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医药专业技术职务的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担任工程、医药类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中药、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见附件12)。

技术员、药士:

1、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在高一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完成本岗位任务。

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助理工程师、药师:

1、具有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和必要的医药专业知识,能处理本专业常用的技术问题。

2、中专毕业,从事医药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不包括见习期、下同)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助理工程师、药师职务者。

3、借助工具书能初步阅读一种本专业外文资料。

工程师、主管药师: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并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4、大学(含大专)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药师、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不含见习期,下同);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药师、助理工程师三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师、助理工程师二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者。

5、能较顺利阅读一门外文专业资料。

副主任药师:

1、具有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3、能指导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并具有指导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主管药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管药师工作二年以上。

5、能顺利阅读一门外文专业资料。

主任药师: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超势,根据需要能确定本专业发展和科研方向。

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工作成绩突出,能解决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

3、能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药师工作五年以上。

5、能熟练阅读一门外文专业资料。

高级工程师:

1、具有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本专业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显著,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的疑难问题,并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

3、能指导和组织本专业全面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5、能熟练阅读一门外文专业资料。

第十条  由于历史原因,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长期在生产、科研和技术管理等岗位上工作,已成为业务骨干者,在首次评审聘任(任命)技术职务时,可按下列原则掌握。

1、一九六O年底以前大学专科毕业,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二十年以上者;一九五六年底以前中专毕业的主要技术骨干,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符合高级任职条件的,可以聘任(任命)高级工程师(副主任药师)职务。

2、中专毕业,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十五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符合中级任职条件者,可以聘任(任命)工程师(主管药师)职务。

3、高中毕业从事医药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医药技术工作十六年以上,经本专业中专水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者,经考核评审确认符合初级任职条件,可以聘任(任命)助理工程师(药师)职务。

4、高中毕业持续从事医药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医药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具有现岗位工作能力,经本专业中等水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者,经考核,评审确认符合初级任职条件,可以聘任(任命)技术员职务。

第十一条  为了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那些确有真才实学,在医药生产、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1、科技方面的国家一、二等奖或部委、省一等奖的主要获得者;完成国家级重大科研、设计等工程项目的主持人及其主要研究设计、工艺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或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职务。

2、科技方面的国家三、四等奖或部委、省二、三等奖的主要获得者;完成省、地、市级重要科研、设计等工程项目的主持人及其主要研究、设计、工艺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工程师、主管药师职务。

3、在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产品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改进完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可申报评审相应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鉴于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在首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时,对长期在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其外语条件可适当放宽。对从事科研、设计、技术情报等工作的高、中级职务人员,要求能阅读本专业有关的外文资料,原则上要求:申请高级职务的人员两小时能翻译3000-5000印刷符号的外文资料(日语为1800-3000);申请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两小时能翻译2000-3000印刷符号的外文资料(日语为1200-200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语可以免试:

1)曾出国进修(不带翻译);

2)经国家、省组织的外语统考合格者;

3)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过译文。中级职务累计2万字以上,高级职务累计5万字以上。

 

第五章  考核与考试

第十三条  各级医药专业技术职务都必须按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绩、外文或医古文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

1)政治思想内容包括:对党的方针政策的态度、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求实精神、组织纪律性、职业道德、团结互助精神。

2)业务能力和工作成绩主要考核其所掌握的专业理论、医药技术的熟练程度和应用情况,在本专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贡献。

3)外文和医古文水平主要通过考试考核,看其掌握的熟练程度。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请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务,需进行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的测试。申请助理工程师须考核中专水平四门课程以上,申请技术人员须考试中专水平二门课程以上。测试分别由各市(地)负责命题及组织。

第十五条  外语考试由相应一级评委员的组建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命题及组织。

 

第六章  评审组织与权限

第十六条  省建立医药行业高级职务评委会,负责全省医药行业高级工程师和副主任药(技)师的评审工作。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具备条件的市、地、县及省直有关单位,经当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分别组建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地医药行业中、初级医药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和高级医药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本地区、单位不具备建立评委会条件的,可以向外地区、单位聘请少量较高职务的人员共同组成评委会,或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限的部门(或单位)代评。

第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由具有较高水平的同行技术专家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含相应职称),有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医药技术人员担任。评委会一般由七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技术人员参加。高级评委会的成员主要由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担任,中级评委委会中担任高级技术职务者一般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会中担任中级技术职务者一般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评委会任期二至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评委会应以民主的方法进行工作,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各级评委会在评审时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处事公正、对评委会的内部评议情况严守秘密。

 

第七章  评审、聘任(任命)

第二十条  各级医药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程序:

1、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应聘各级职务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报《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三份(申请高级职务者四份)。提交反映本人实际水平的材料为:

1)论文、专著(含译著)、经验总结等;

2)参加外语、专业和基础理论考试的成绩;

3)《业务考绩档案》;

4)要求递交的其他材料。

2、单位推荐:

单位对申请人填写的《呈报表》的内容和有关材料逐项核实,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作出评价,在《呈报表》相应栏目中签名并加盖公章,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3、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级评委会按照评审权限,根据任职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单位和下级评委会的意见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填入《呈报表》,由主任委员签名,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4、聘任或任命:

事业单位的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国家机关和目前暂不具备实行聘任条件的单位实行任命制。实行聘任制的单位,由行政领导在评审合格人员中进行聘任,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可以连聘(连任)。技术人员任职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内,行政领导要提出连聘(连任)或解聘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的权利与义务。

各单位行政领导向被聘任的技术人员颁发聘书,签定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对受聘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考核,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以后续聘、晋升、调资、奖惩的依据。受聘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发现严重违法乱纪或伪造学历、谎报成果、骗取职务等情况,应作出严肃处理,以至降职、解聘。

对限额已满尚未受聘的技术人员,原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妥善安排或帮助联系到其他单位任职。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须由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经评审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

第二十三条  非本专业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经考核具备担任相应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方能聘任(任命)。

第二十四条  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确因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经考核评审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可聘任(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但不能因此改变工人身份。

第二十五条  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规定。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即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为了发挥已离、退休人员的专长,根据工作需要,单位可以进行返聘。返聘人员不占编制,按照国家规定领取退休金以外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职称(含“待批”、“待授”),现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直接聘任。要求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应按规定另行申报评审。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药行业事业单位。企业和国家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有关问题按有关《条例》、《细则》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浙江省医药总公司。

 

附件1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一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是以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专业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各环节分工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条件。各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第二条  评定中药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凡在中药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评聘中药专业技术职务。

1、生产:包括动、植物药材养殖、载培、植保、野生药材资源勘查保护、饮片加工炮制、中成药制剂等。

2、经营管理:包括采收、调剂、仓储养护、质量鉴别、情报信息,技术咨询等。

3、科研:包括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加工及机械设备等科学研究、教育、技术培训等。

第三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分类

根据中药生产经营工作是农、工、商一体,产、供、销结合的特点,在技术职务上分设两类:

1、属于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任职条件者,分别聘任为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中药师、中药师、中药士。

2、属于从事中药生产经营实际操作技术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特长。符合任职条件者,分别聘任为主任中药技师、副主任中药技师、主管中药技师、中药技师、中药技士。

3、从事中药生产经营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也可靠用工程、农艺、经济、统计、财会等系列。符合各类任职条件者,均可以聘任。

第四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一、中药士、中药技士

中药士

1、能基本了解中药专业基础理论,并有一定的中药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中药师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业务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经函授、自学考试、在职学习取得中专学历者;从师学习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出师,并独立工作一年以上者。

中药技士:

1、能基本了解中药的载培、养殖、饮片加工、炮制、制剂、采收、鉴别等有关操作技能,其中一项或两项较熟练者。

2、在中药技师指导下,能够掌握本专业的操作技术。

3、中专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经函授、自学考试、在职学习取得中专学历者;从师学习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出师,并独立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中药师、中药技师:

中药师:

1、熟悉中药基础理论,初步了解中医基础理论,有较系统的中药专业知识。

2、有一定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和操作能力,能处理一般性业务技术问题,能借助工具书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或医古文。

3、中专毕业,并从事中药士工作五年(不包括见习期,下同)以上;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从事中药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硕士学位者。

中药技师:

1、能基本掌握中药的载培、养殖、饮片加工、炮制、制剂、采收、鉴别等技术,其中一项或两项有专长者。

2、有中药专业技术和操作能力,能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在主管技师指导下,能够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中专毕业,并从事中药技士工作五年(不包括见习期,下同)以上;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从事中药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硕士学位者。

三、主管中药师、主管中药技师

主管中药师:

1、熟悉中药基础理论,了解中医基础理论,了解中药学术动态。

2、有一定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和技术操作能力,掌握中药的载培、采收、养殖、鉴别、炮制、调剂、仓储养护等有关技术操作,能主持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下一级中药人员的能力,在中药工作中有一定成绩,并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经验总结,能比较顺利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或医古文。

3、大学(含大专)毕业,从事中药师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中药师工作三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药师工作二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者。

主管中药技师:

1、能掌握中药载培、采收、养殖、鉴别、炮制、调剂、仓储养护等操作技术,其中一项或两项有专长者。

2、有中药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掌握中药传统的技术要领,能主持中药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能掌握质量标准,并能培养中药技术人员。

3、大学(含大专)毕业,从事中药技师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中药技师工作三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药技师工作二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者。

四、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技师

1、通晓中药基础理论,熟悉中医基础理论,熟悉药材源流、在中药学某方面有一定的见解,了解国内外中药学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和操作水平,掌握载培、养殖、采收、鉴别、炮制、制剂、调剂配方技术,其中一项或两项有独特专长,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专著或经验总结,能顺利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或医古文。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中药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主管中药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管中药师工作二年以上。

副主任中药技师: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中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中药的载培、养殖、饮片加工、炮制、制剂等操作技术,其中一项或两项具有独特专长,并做出显著成绩。

2、有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熟悉中药传统的技术要领和操作技能,能系统地总结和论述专业经验,或有一定的技术革新成效。

3、能主持中药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掌握中药的质量标准,并能培养中药技术人员。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主管中药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管中药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五、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技师

主任中药师:

1、精通中药基础理论,掌握中医基础理论,掌握药材源流。在中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根据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有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和技术操作能力,掌握中药的载培、养殖、采收、鉴别、炮制、调剂、制剂等技术,其中一项或两项有独特专长,能解决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并有中药专业性的论文、专著、经验总结或专业研究成果。能熟练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或医古文。

3、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中药师工作五年以上。

主任中药技师:

1、能系统掌握中药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中药的载培、养殖、饮片加工、炮制、制剂等技术,其中一项或两项操作技术具有独特专长,并做出了显著成绩者。

2、有丰富的中药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中药传统的技术要领,能总结本专业经验或发表中药专业性的论文、专著。

3、能全面主持中药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掌握质量标准,并能培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4、从事副主任中药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五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药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按照《浙江省关于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附件2

医药商业专业职务任职条件

 

第一条  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

医药商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是以从事医药商业技术、经营工作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商业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与限额。

根据医药商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性质,规定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1、从事药品技术、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经营、检验、调剂、商品养护等)。

专业技术职务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2、从事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的经营工作人员(包括经营、检修、化验、商品养护等)。

专业技术职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条  医药商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药士、技术员: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工作常规,了解商品学知识,对常用仪器有实际操作能力,在上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

2、中专毕业,或经函授,自学考试等取得中专学位,见习一年期满。

药师、助理工程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有一定的商品学知识。

2、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处理本专业一般性业务技术问题,能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

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

4、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不包括见习期,下同)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药师或助理工程师职务者;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硕士学位者。

主管药师、工程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商品学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动态。

2、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有关技术问题,在医药商业工作的某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并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3、具备指导下一级技术人员的能力,能比较顺利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

4、大学(含专科)毕业,从事药师或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药师或助理工程师工作三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师或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者。

副主任药师:

1、通晓本专业基础理论,熟悉商品学基础理论,在医药商业工作某方面有一定见解,熟悉本专业发展趋势。

2、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医药商业工作的某些方面有较显著成绩,并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或经验总结。

3、能全面指导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能培养下一级药师,能顺利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主管药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管药师工作二年以上。

主任药师: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掌握商品学基础理论,在医药商业工作的某方面有独到见解,掌握本专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2、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医药商业工作的某方面有显著成绩,并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专著或经验总结。

3、能全面指导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能培养高级医药商业人才,能熟练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

4、从事副主任药师工作五年以上者。

高级工程师:

1、具有系统的医药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本专业技术的发展情况,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最新科研成就。

2、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专著或经验总结。

3、作为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全面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能熟练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资料。

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