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台人社发〔2017〕85号
关于做好外地调入专业技术资格审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努力营造人才生态优良环境,促进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快速成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流动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外地调入审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认定问题
1.从外省、市地正式调入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外省、市地取得的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除外)均须认定。
认定所需材料:中、初级职称需填报《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一式3份、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规定权限人事行政部门印发的原专业技术资格名单公布文件、调动的相关证明、缴纳的社保证明、档案调入证明、劳动合同等);高级职称认定还需提供《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1份。
2.市外柔性流动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市外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除外)可按实际需要认定。
认定所需材料:《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一式3份、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规定权限人事行政部门印发的原专业技术资格名单公布文件、在台工作的劳动合同和现所属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等)。
3.本市柔性流动到市外工作(档案未转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回台工作后,其在市外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除外)可按实际需要认定。
认定所需材料:《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一式3份、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规定权限人事行政部门印发的原专业技术资格名单公布文件、在市外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和原所属社保部门出具的1年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本地社保证明等)。
4.认定权限及职责分工:初级职称认定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职改办)负责;中级职称认定由市人力社保局(职改办)统一负责;高级职称认定由市职改办审核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审定。
二、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问题
5.市外柔性流动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须在台工作满一年。申报时按照评审权限和《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参加评审(事业单位身份的人员按身份隶属关系确定)。
三、其他事项及要求
6.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根据劳动关系按属地管理原则,高级职称认定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执行。
对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调入审定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当时台州的评审条件的,不予确认,但可提交到相应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确认。
7.对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调入审定材料基本符合当时台州的评审条件的,且是由于通过当地考试取得的资格相应的按正常评审年限增加一年认定(专业不符的不予认定)。
8、对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调入审定材料基本符合当时台州的评审条件的,且是通过评审权限下放(含自主评价),取得的资格,按正常手续办理认定。
9.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社会流动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未经本市确认,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调入人员,未经本市确认,不予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