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温岭市第二期享受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高层次
创业创新人才住房补贴、工作生活津贴申报的通知
温人才办〔2014〕3号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温岭市委、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发〔 2010 〕64 号)、《关于印发<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温人才领〔2011〕1号)和《中共温岭市委人才办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服务人才专项例会(纪要)》(〔201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温岭市第二期享受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住房补贴、工作生活津贴申报工作。现就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中共温岭市委、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第二章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才;第六款规定: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引进时间为2010年10月(含)以后。享受工作生活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温岭范围内注册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含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三产、建筑企业和新社会组织(企业)等暂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
三、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须在7月25日前,向市专项办提出申请,首次申报者填写《温岭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住房补贴、工作生活津贴审批表》(附件1),审批表一式二份,并随表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资发放单;续报者填写《温岭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住房补贴、工作生活津贴审批表(续表)》(附件2),审批表一式二份,并随表提供工资发放单。由单位审核原件后提交复印件,经市专项办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拨。
四、其他事项
对第一期已享受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住房补贴、工作生活津贴的申请者,如有流动到其它温岭范围内注册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含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申请者在7月25日前凭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和新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到市专项办办理核准手续;如流动到温岭市以外的单位工作,其本人和原工作单位应及时告知市专项办,并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终止发放住房补贴和工作生活津贴。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各种待遇的,经查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追索有关经费的同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市专项办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政中心6楼614室)。
联系人:林品禹
联系电话:86178788
中共温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中共温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