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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我市实行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
访问量:6309次  |  发布时间:2015-08-05 09:16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医疗待遇水平,降低看病成本,8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部分调整,内容涵盖适当降低缴费标准、取消门诊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调整报销比例等。此举将惠及全市27万多名参保人员。
   本次部分政策调整主要分三大模块:
   一是降低缴费标准。原按上一年省社平工资0.25%缴纳的重大疾病,目前调整为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月5.5元缴纳,退休人员不再缴纳。
   二是提高待遇水平。
   1.门诊报销:
   ◆取消原有的每医保年度400元起付线;
   ◆在职、退休人员报销封顶线分别从每医保年度5000元、7000元提高到10000元、12000元;对于 今年8月至12月这段过渡期,我市在职、退休人员的门诊报销封顶线现分别定为5000元和6000元。
   ◆市内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从原有的70%、60%、60%提高到80%、70%、65%。定点药店的报销比例仍维持原有水平(60%)。
    2.住院报销: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维持原有的80%、85%;在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从80%、85%提高到83%、88%;在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从84%、88%提高86%、91%;在市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二级限公立)住院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
    ◆5万元以上至上一年台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内: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仍维持原有的90%,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从原有的90%、92%提高到93%、96%。
    ◆上一年台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至6倍上浮35万元:优化原重大疾病报销比例,取消原浮动计算办法,简化为统一报销比例,即市内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定为90%、93%、96%。
    3.特殊病种报销:取消原要求连续缴费满一年的限制。
三、调整医保年度。医保界定年度从原先的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转为自然年度,即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调整的政策规定,到台州市以外住院的,需到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未经备案自行外出就医的,先由个人自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