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政办发〔2012〕9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
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在温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温岭市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温岭市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和《温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住院医疗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要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既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需求,又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住院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经费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5%的比例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按月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经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不计征税、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费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四条 住院医疗补助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在职人员补助70%;退休人员补助8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按比例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的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
第五条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经费开支范围必须符合基本《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规定,其不予支付的医疗情形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以及转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等医疗费用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经费不予补助。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经费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第九条 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的征缴、支付、财务制度按照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保人员就医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核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他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职工 医疗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