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 2007 〕164 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引进和培养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引进和培养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温岭市引进和培养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优秀人才,积极推进温岭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和《温岭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人才均适用本办法。党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大力引进人才
第三条 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不受身份、编制、地域、户籍、资历限制,都是引进的对象。鼓励引进各类高级实用型人才进入非公企业服务,着力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
(三)省级特级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四)国外具有本条(一)至(三)项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人员;
(五)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七)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八)技师及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其他各类紧缺人才。
第五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凡急需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承认其原有身份、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调档或重新建档手续。引进单位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及时办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 硕士、博士毕业生来我市工作的,其攻读硕士、博士学历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作养老保险交费年限。
第七条 对引进的人才,可按《温岭市人才公寓安置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购置人才公寓。
第八条 用人单位对引进第四条第(一)至(六)项人才落户我市,并且工作满五年的,应参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易地安家补助费:第(一)至(二)项人才每人50万元,第(三)项人才每人20万元,第(四)项人才按(一)至(三)项对应享受安家补助,第(五)项人才每人5万元,第(六、)项人才每人2万元。
用人单位按不低于以上标准支付给引进人才后,市政府分别以每人20万元、8万元、2万元和1 万元补助给用人单位。
第四条第(七)和第(八)项人才的易地安家补助费,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在温岭工作期间,两院院士、国内知名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分别由市政府另行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和1000元的生活津贴;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在届期(培养期)内,由市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生活津贴;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台州市拔尖人才、台州市“2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在届期(培养期)内,由市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津贴。
第十条 对于引进第四条第㈠至㈣项人才的,采取一人一议办法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它各类人才的科研经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对携带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三项经费、技改经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双方应及时办理转移手续,若无法办理的,由用人单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对引进的高级专家,享受本市高级专家同等医疗保健待遇。
第十二条 鼓励通过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留学生创业园以及引进国外智力等途径,广泛吸纳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两年研究期间,由政府给予8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来温岭工作,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调随迁。引进国内有知名度专家、省级特级专家、正高职称专家和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单位会同组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其成年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推荐适合的工作。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在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就近选择学校,免收择校费。其他引进人才的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就业等问题,用人单位也应帮助解决。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运用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对以兼职、咨询、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可申领“温岭市人才居住证”,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章 大力培养开发人才
第十五条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和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进修和考察。拔尖人才的培训进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支持和鼓励企业与各高校合作,在职培养更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实行补助,其标准为:每培养1名博士研究生补助2万元,每培养1名硕士研究生补助1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各系统、行业、大型骨干企业组织各种中短期培训,根据我市主导行业的发展,定期邀请专家前来讲学,对费用较大的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人才部门审定,市财政酌情予以补助。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工资总额的2.5%的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训。
第十八条 来我市研究生实践基地挂职的研究生,用人单位要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每月发放800元至1000元的生活补贴,并支付住宿交通费用。毕业生留在温岭工作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毕业生引进手续,享受人才引进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有计划选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内外大公司或商务基地学习锻炼,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培养的整体规划,通过企业自主培养、技术培训、外派学习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建立激励制度
第二十一条 设立“温岭市突出贡献人才奖”,作为我市综合性的人才最高荣誉奖。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温岭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荣誉称号,每人奖励10万元,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3人。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人员,给予国家和省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 开展“聚才爱才”先进单位评比活动,对引进培养人才工作重视、经费投入好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聚才爱才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发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政策列入经营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的引进和培养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温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人才政策 > 温岭市引进和培养人才实施办法
温岭市引进和培养人才实施办法
访问量:9802次 | 发布时间:2009-05-31 15:24 | 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下一篇: 温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