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台政发〔2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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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精神,结合台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3元。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工资 调整 标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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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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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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