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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访问量:11691次  |  发布时间:2018-12-11 00:00

关于印发温岭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29

 

温岭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充分发挥市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切实解决我市人才的住房问题,结合温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进行,承租人主要为在本市企事业工作的国内外引进人才。

  第三条  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管理的牵头协调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公寓承租的组织申报和资格审查等工作;市建设规划局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租赁落实和人才公寓资产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公寓内部分配套功能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

 

第二章  租住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须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温岭市无住房。

  第六条  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

  (一)国家级重点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技术中心等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

  (二)省部级重点人才,包括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人员,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151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创新服务平台、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每个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3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科研奖项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省级首席技师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台州市级重点人才,包括台州市杰出人才,台州市终身拔尖人才,届内台州市拔尖人才,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台州市“500精英计划”人才及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台州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培养期内台州市“2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台州市首席技师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四)温岭市终身拔尖人才,温岭市届内拔尖人才,温岭市届内优秀青年人才;

  (五)我市上年度纳税(国、地税合计)20强企业(含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当年度“十强”或“明星”工业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上市企业总监以上职务的人才;

  (六)事业单位引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及企业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七)因工作特殊需要安排人员入住,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委人才办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确定,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租住程序

  第七条  人才公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温岭市人才公寓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荣誉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温岭市无住房的证明材料。

  前款提及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供审核。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人、申请单位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结束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入住通知单。

  第九条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凭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入住通知单,与承租人、承租人所在单位三方签订《温岭市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并给予办理入住手续,交验房屋,清点房内设施、验抄水电表,填写《人才公寓房屋交验表》。

  

第四章  承租费用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70%执行,实行3年一定制。

  第十一条  市人才公寓实行“租”、“补”分离方式。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市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物业费补助等,不足部分由人才专项经费安排。

  第十二条  承租人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入住保证金,在办理入住时一次性缴纳。入住保证金在退租时凭收款收据返还(不计息)。承租人自行承担水、电、燃气、电视、网络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委托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人才公寓入住办理、退租手续、物业管理等,为入住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将租住人员居住情况定期向市人力社保局反馈。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租期为3年。到期后如要续租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提前1个月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审核合格的续签协议。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执行“人房对应”的原则,不得转租、闲置,未经批准不得转借。

  第十六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与承租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7日内书面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协助办理该承租人的退房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委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