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8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质监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7月24日
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特种设备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特种设备领域的科学研究、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特种设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通过后,在相关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中的专业名称为“特种设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勇于开拓,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促进特种设备产业发展。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七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
(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规定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学历资历条件。
(二)按本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
第七条 申报人员近三年考核达“合格”以上,且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建立特种设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详见附件),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 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质监局,授权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承接具体评价工作,并加强对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管。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按我省相关规定,建立高评委专家库,并组建年度执行评委会和专业审议组。
第十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量化赋分标准,综合运用面试答辩、论文盲审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符合第五条,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高评委同意,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特种设备行业相关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八名获奖人员、二等奖前五名获奖人员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四名获奖人员;
(二)特种设备国际标准主导制订者(排名第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近五年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特种设备是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以及其他与特种设备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以上”均含本级。
(四)“年”均为周年。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