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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加快人口集聚的意见
访问量:19314次  |  发布时间:2009-04-13 14:31  |  来源:温岭人才交流中心

"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加快人口集聚的意见(试行)"  
                                       温市委办[2002]88号

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东浦、东片农场,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浙政办发[2002]12号和台市委办[2002]3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加快市区和城镇人口集聚提出如下意见:

    一、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集聚,是加快城市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实施“三大跨越”战略、加速温岭迈向现代化中等城市的必然要求。今后十年是我市城市化快速推进的时期,到“十五”期末,我市城市化水平要达50%,市区人口规模达到30万;2010年达到55%,市区人口达到40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制户籍结构,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促进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人口集聚、产业集聚、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推进。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目标:改革多元户籍结构,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户籍管理制度,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创造良好条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 坚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二) 坚持集聚高素质人口的原则;
   (三) 坚持城镇人口增长与城镇综合承受能力适应的原则;
   (四)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骤、有计划推进的原则。
 
    二、 集聚对象

    对城区(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城区(镇)办理非农户迁移和农转非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予以落实非农户。
   (一) 投靠直系亲属的人员;
   (二) 购买房屋的人员;
   (三) 兴办实业的人员;
   (四)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职工及其配偶;
   (五) 大中专毕业生;
   (六) 被引进的人才;
   (七) 被市政府认定的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八) 在城区(镇)企业务工两年以上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
   (九) 在城区(镇)经商两年以上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
   (十) 户籍在城区(镇)规划区内且土地已全部征用的农民;
   (十一)农场户口、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渔业居民户口的人员。

    三、 户口办理的条件和程序

   (一) 投靠直系亲属人员的户口办理。(1)出生申报户口,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申报原则,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户口簿,办理落户登记。父母户口性质相同但不在一起的,应在房屋所在地并户后再办理出生申报。离婚子女根据民事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在抚育人所在地申报。(2)依法收养子女的,收养人凭户口簿和收养证,办理落户手续。《收养法》出台前收养,没有收养证但构成收养事实的,凭收养人所在地镇、街道证明,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手续。(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凭投靠人户籍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结婚证及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子女未婚证明(指已到法定结婚年龄青年,下同),调查核实后办理准迁手续。

   (二) 购房人员的户口办理。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要求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凭房屋所有权证、落户人所在地户籍证明、子女未婚证明,办理准迁手续。子女已到结婚年龄的,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 兴办实业人员的户口办理。

    投资办企业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要求在投资地落户,凭营业执照、纳税凭证、落户人户籍证明,子女未婚证明调查核实后办理准迁手续。

   (四)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要求在工作地落户的户口办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要求在工作地落户的,凭组织或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子女未婚证明,调查核实后办理准迁手续。

   (五) 大中专毕业生的户口办理。已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凭毕业证书、人事介绍信、就业单位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分配在未设集体户的企业,需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凭毕业证书、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没有分配的,凭《毕生就业报到证》在原籍地落户,也可凭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

   (六) 被引进人才的户口办理。被引进的人才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的落户,凭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当地户籍证明、子女未婚证明,办理准迁手续,准予在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七) 被市政府认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的落户,凭市政府公布的文件、当地户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八) 在城区(镇)企业务工人员的户口办理。已在用人单位务工两年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凭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凭证、本人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务工单位证明,调查核实后办理准迁手续,本人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九) 在城区(镇)经商人员的户口办理。在城区(镇)依法经商两年以上,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并依法纳税的经商人员,本人可以在店铺开设地(太平街道范围内统一在指定的居委会)落户,凭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本人户籍证明、毕业证书、调查核实后办理准迁手续。

   (十) 在城区(镇)规划区内没有土地的农民的户口办理。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组织进行,挂靠户可自行申请,凭户口簿、村委会证明办理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户口办理,应全户申请;对其他不宜落户的人员,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把关;对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

     四、 整合各类户口

    (一) 农场户口、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渔业居民户口应在2003年6月底前申请办理非农户手续。农场户口、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凭户口簿办理非农户手续,渔业居民凭户口簿、原粮簿办理非农户手续。

    (二) 严格控制非农业人口转为农业人口。


    五、 简化审批手续

    在办理户口过程中,改变居(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事先签署意见的做法,申请人员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证中心)办理手续,再到居(村)委员会申报户口。对办理类户口应予当即审签,对调查类户口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派出所在8个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市公安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准迁手续只收取国家标准的户口证件工本费,不得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中共温岭市委办公室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