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赢得主动,市委、市政府决定,把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列为“一号工程”,采取更加积极的人才政策,营造更加优越的人才创业环境,大力引进和培养急需紧缺人才,广泛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台州创业,为我市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台州市2001——2010年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才引进和培养放到突出的位置,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抓第一资源,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推动全市人才战略深入实施。
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开发、使用的主体,要进一步确立主体意识,不断创新机制,增强吸引人才、集聚人才能力,为激发人才创造力,发挥人才价值创造条件。政府鼓励各类人才共创台州大业,优惠政策重点向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人才倾斜。
第二章 大力引进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是指在台州市外工作、学习(无论原籍是否台州),来台州工作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引进一些特殊专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对象:
1、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 国家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
3、 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4、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 国外具有以上1—4款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人员;
6、 大学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7、 高级技工及企事业急需的其他各类紧缺人才。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运用各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除正式调入外,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引进人才也可以不迁户口不转关系,通过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从事兼职工作。
企业单位引进各类人才,可直接到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党政机关引进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高学历人才,事业单位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录用教育部直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在编制内不受进人指标限制,还可以采取“先进后减”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愿意来我市的各类人才,可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就业前人事关系可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机构免费代理。需要重新建立档案的,县级以上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可为其办理重新建档手续。
第八条 引进第六条第1—5款人才,用人单位应及时提供住房。参照标准为:第1—2款人才享受住房面积不低于160M2 ;第3款人才不低于
第九条 对引进第六条第1—5款人才落户我市,在用人单位工作能满五年的,应参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易地安家补助费:第1—2款人才每人50万元,第3款人才每人20万元;第4款人才中正高级职称专家或博士学位研究生每人3万元;每5款人才按对应条款享受补助费.用人单位按不低于以上标准支付给引进的人才后,同级财政分别以每人20万元、8万元和2万元、1万元补助给用人单位。
第十条 两院院士和国内知名专家在台州工作期间,分别由工作地政府另行给予每人每月8000元和5000元的生活津贴,用人单位要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配备助手并安排工作及生活用车。来我市党政机关挂职的高学历人才,每月另行给予生活补贴费为博士800元、硕士600元,由所在挂职部门按月发放。引进人才来台州后仍从事原专业工作的,在原工作单位享受的学术性津贴予以保留,由用人单位给予发放。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第六条第1—5款人员,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限制,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可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薪酬。引进人才可以技术、专利入股,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对于引进第六条第1—3款人才,采取1人1议办法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各类人才引进后的科研经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并优先安排。对携带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三项经费、技改经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争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进站工作。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两年研究期内由市财政给予8万元经费资助。对于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经办理调入手续,享受引进博士的住房、易地安家补助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在台州退休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待遇低于引进前原身份当地水平的,按引进前原身份当地的不平享受,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高于引进前水平的,按我市水平享受。柔性引进人员,其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包括破格晋升)、出国(境)审批等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在原单位没有医疗保险的,享受正式调入人员的医疗待遇。对引进的高级专家,享受本市高级专家同等医疗保健待遇,用人单位每年要安排全面体检一次。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来台州工作,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调随迁,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落户地。
第十五条 引进国内有知名度专家、正高职称专家、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的工作,由用人单位会同当地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落实;其成年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推荐适合的工作;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并免收除正常学杂费外的各类费用,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他引进人才的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就业等问题,用人单位也应帮助解决。
第三章 大力培养开发人才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坚持“谁用人,谁培养”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并健全市、县(市、区)、用人单位三级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七条 培养拔尖人才。实施台州市“211人才工程”,到2005年,在我市建立起一支由1120名左右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才组成,能跟踪科技前没水平,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发展中起骨干作用的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其中:第一层次,培养出20名左右,在国内、省内学术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能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或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高级专家;第二层次,培养出100名左右,能代表我市学科优势和学术、技术水平的市级拔尖人才;第三层次,培养出1000名左右,年龄35岁左右,在各自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能起骨干作用的中青年优秀人才,作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后备人选。
第十八条 培养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台州市“万名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企业需求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为导向,以“128工程”企业为重点,“十五”期间重点抓好外向型人才、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具有创新能力人才培养。以学历教育为主要抓手,对全市4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推行高中(中专)升专科、专科升本科、本科升研究生学历教育,到2005年,通过学历教育培养出25000名左右专科毕业生,12500名左右本科毕业生,150名左右硕士、博士生。通过培训、培养达到相同学历或职称的人员,享受同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与各高校协作,在职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每培养1名博士生,同级财政补助2万元,培养1名硕士生,补助1万元;每培养10名大学本科生,补助3万元,培养10名大学专科生,补助1万元。鼓励各系统、行业、大型骨干企业组织各种中短期培训,对费用较大的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酌情予以补助。本市级每年专门为规模以上企业重点是“128工程”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设高级研修班等培训。用人单位要确保工资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训。
第四章 建立奖励制度0
第二十条 设立“台州市杰出人才奖”,作为我市综合性最高荣誉奖。对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台州市杰出人才奖”荣誉称号,每人奖励20万元。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人员,给予国家和省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 加大人才开发的资金投入。市政府设立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款500万元,专项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和国内外智力引进等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按排专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和引导力度。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包括在我市工作1年以上柔性引进人员),纳入我市各类人才培养工程的选拔范围,纳入我市国家和省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及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选拔范围,纳入我市国家和省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及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选拔范围。在市外取得的成果也可作为参评依据。各用人单位要积极支持引进人员出版学术著作,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对柔性引进的人才,其出国培训、考察、交流等享受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发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列入经营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的引进和培养人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台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