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5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文号:台人社发〔2015〕16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15〕25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台政发〔2004〕2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发放标准为: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为1245元/月,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为1148元/月。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