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规上企业首席技师技能大师认定实施办法
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是指在规模上企业职工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优良职业道德,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有重大贡献,或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业绩突出,为企业和社会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在本企业生产和工作一线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开展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认定,对弘扬工匠精神,打造“台州制造”品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赶超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的通知》(台市委发〔2017〕10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是指持有国家职业资格技师和工艺美术大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须是台州市本地规上企业一线技能岗位工作,且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本人须是规上企业职工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代表,更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具有优秀的职业道德素养,甘于奉献,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能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导向作用。带徒5人以上。
(三)本人须在本规上企业中担任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技能攻关负责人、带头人或车间主任(中层)以上职位,在企业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本人在本规上企业的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本人须在本规上企业中聘用年薪在15万元以上,聘用时间不少于3年。
第二条 政策待遇
鼓励规上企业大力引进和培养“首席技能大师”,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工资总额大部分由在企业支付的前提下,一家规上企业只能认定一位“首席技能大师”。由市、区财政按规定予以培养资助。
(一)根据规上企业 “首席技能大师”入选市级“首席技能大师”所支付的薪酬,给予用人单位年薪的20%一次性培养资助,给“首席技能大师”本人年薪20%的一次性资助。每年对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次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万元,资助期限最长为三年。
(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经用人单位推荐,优先推荐国家、省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能手”、杰出浙江工匠、省首席技师等评定活动。
(三)为我市规上企业引进“首席技能大师”,且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组织,给予每人次2万元引人奖励。
(四)引进的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购买商品住房,按购房价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房票补贴,或给予每月1000元房租补贴,房租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已享受的房租补贴在购买商品房时予以冲减。
第三条 申报程序
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认定和年薪资助金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材料申报。由规上企业如实填写《台州市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认定申报表》(从台州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台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受理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
(二)初步审核。由受理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的身份、资格条件、能力业绩、任职、薪酬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审核,并汇总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评审认定。由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召集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认定建议及资助标准。
(四)认定确定。对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认定人员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者,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五)政策落实。列入认定资助计划的用人单位须按申报渠道认真填报《台州市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执行情况表》,经核实无误后,予以拨付当年度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的年薪资助资金。
第四条 组织管理
(一)全市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认定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首席技能大师”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协调和承办日常管理和资助申报等工作。
(二)建立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评估制度,对任职规上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按规定给予每年培养资助。对触犯法律、或未履行协议(合同)的,终止享受相关资助及待遇等,保留追回相关经费的权利。
(三)加强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工作宣传。通过有关媒体,大力宣传我市“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的优惠政策,宣传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在我市取得的重大成就和涌现的先进典型。将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列入联系专家的范围,加强日常联系和服务。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暂行办法中涉及培养资助准仅适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比例,在市、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经费资助标准。各县(市)参加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评选的人员经县(市)审核后,由台州市同一组织评审,评审认定后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年薪资助由县(市)具体实施,并报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本办法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