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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计划”台州产业园企业(项目)入园及管理办法(试行)
访问量:8410次  |  发布时间:2017-07-18 17:38

  “千人计划”台州产业园企业(项目)入园

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项目)入驻“千人计划”台州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程序,明确入园条件,加强园区管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园企业(项目)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产业园产业定位,属产业园重点引进的智能装备、新材料产业或属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核心技术团队中有属高端及以上级别人才的;核心技术团队符合“千人计划”申报条件的同层次人才,经“一事一议”同意入驻的。

(三)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且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五)有开办企业和实施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六)符合环保、节能要求,且不影响园区其他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七)有意向落户温岭,或在温岭市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

(八)企业(项目)在产业园孵化时间为3年,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三条  入园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项目)负责人向温岭市新区“千人计划”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公司)提出入园申请,填报《“千人计划”台州产业园入园申请表》。

(二)企业(项目)评审

1.项目初审。由产业园管理公司对拟入园企业(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产业园入园条件,明确项目类别等。通过初审的企业(项目)方可进入部门专家联审。

2.部门专家联审。由市经信局牵头,联合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招商局、城市新区、市金融办、市科协等部门专家,视情况根据产业方向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项目)进行联审,并形成联审结论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参加联审部门专家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行业专家占一定比例)。

(三)入园通知

市委人才办向通过部门专家联审或经“一事一议”同意入驻产业园的企业(项目)发放《入园通知书》。

(四)企业注册登记

产业园管理公司根据《入园通知书》为企业(项目)安排场地。企业(项目)应在领取《入园通知书》一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相关资料,并完成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外资企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产业园管理公司及时与入园企业(项目)签订产业园租赁协议。

第四条  园区管理

对入园企业(项目)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为科技创业者和初创型科技企业提供孵化中试和产业化场所、优质服务和扶持政策,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一)服务

产业园管理公司应在企业入园时提供服务清单,并向在园企业提供如下服务:

1.协助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

2.协助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及专利、知识产权申报等科技服务;

3.提供有关经济、税务、法律、政策信息和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创业辅导、企业管理、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培训;

4.为优质的初创型企业提供“创业引导基金”,并为有投融资需求的企业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开展资本对接、拓宽融资渠道;

5.提供路演厅、会议室、员工食堂、员工宿舍等功能用房及治安保洁等物业服务;

6.组织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展会、创业大赛,组织开展项目路演对接等活动;

7.设立服务热线,及时回应在园企业的服务需求;

8.提供其他无偿或优惠服务。

(二)考核管理

1.日常跟踪

产业园管理公司要加强与企业日常联络和沟通工作,每月定期走访企业,搜集和掌握企业运行概况,包括项目推进情况、人员变更情况,对企业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给予帮助。

2.定期考核

产业园管理公司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3.延长孵化期

产业园管理公司应提前6个月向孵化到期的在孵企业发送温馨提示。企业需延长孵化期且理由充分的,应自接到温馨提示1周内向产业园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委人才办研究决定。

4.孵化毕业

入园企业达到产业化标准时,要及时安排毕业迁出,保证产业园新项目的不断入驻和动态流转。毕业企业的产业化选址可根据企业需求优先安排入驻东部产业集聚区,或由市政府协调在本市工业园区购地建厂解决企业发展空间需求。部分“亩产亩收”较高、创新性强、示范效应好的优秀企业,在孵化到期后,经部门专家联审同意,可作为“一事一议”项目继续留在园区。

第五条  场地调整

入园企业需调整孵化场地位置、或增加(减少)孵化场所面积的,须向产业园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载明企业场地调整的原因和要求,由产业园管理公司审核后作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六条  清退不合格企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产业园管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视情况要求企业补交相应办公(研发)用房租金,收回各类财政补助资金,孵化企业须在3个月内迁出产业园:

(一)停产或停止研发6个月以上的;

(二)创业团队或核心创业者长期不在岗或变更,经营管理混乱,或有转租厂房或租后未经同意变更法人的;

(三)企业产品或服务发生改变,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或科研行为不符合安全环保标准,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五)企业不配合产业园管理公司工作,或其他经认定不再符合入园条件的。

第七条  租金收取

入园企业原则上可享受最高2000平方米的研发生产用房优惠。入园配置面积由部门专家联审时根据产业实际发展需求核定,房租前3年免费,第4-5年按市场价50%标准收取。超出核定面积的研发生产用房按照市场标准优惠价收取。租金收取时间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为准。

办公用房、会议室和其他功能用房,由产业园管理公司统筹安排,免费供入园企业使用,员工宿舍和食堂具体收费按照租赁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温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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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人计划”台州产业园企业(项目)入园申请表

2“千人计划”台州产业园申请入园企业(项目)评估意见表

3、入园通知书

4、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